(2012)陈民一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49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委托代理人张晓玲,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2012年3月14日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军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