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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与李德兴、袁静素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李德兴,袁静素,李源凯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79954341-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四明山路788号档案馆四楼。法定代表人:郑海宏,主任.委托代理人:胡炳,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兴,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袁静素,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佟文福,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青,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3:李源凯,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袁静素(系被告李源凯母亲),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与被告李德兴、袁静素、李源凯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撤回对被告李德兴、袁静素、李源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担。审 判 员 陈文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