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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圈民一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圈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2012年3月8日受理王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与2012年3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诉请求。审判员  程保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兰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