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圈民一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圈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2012年3月8日受理王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与2012年3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诉请求。审判员 程保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兰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