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唐有海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有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554号原告:唐有海。委托代理人:赵真。委托代理人:萧国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滕黛琳。委托代理人:徐长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有海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有海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