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张稳玲、陈维成与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稳玲,陈维成,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236号申��执行人张稳玲。申请执行人陈维成。被执行人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峰。本院在执行张稳玲、陈维成与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2年3月13日当庭履行完毕(执行标的63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