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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静诉龙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龙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李静委托代理人李伟春被告龙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诉被告龙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李静负担。审判员  蒙志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文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