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魏军与被告潘丽梅、穆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军,潘丽梅,穆志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417号原告魏军,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潘丽梅,女,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付颖,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市轨道交通资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穆志国,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丽娜,系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军与被告潘丽梅、穆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书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