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中泰泓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青年会假日酒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泰泓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青年会假日酒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155号原告:陕西中泰泓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东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文斌,男。被告:西安青年会假日酒店,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东大街565号。法定代表人:张宏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萍,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中泰泓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青年会假日酒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中泰泓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泰泓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泰泓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杨建刚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