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淮执字第0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汤华文与汤克银、汤克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华文,汤克银,汤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淮执字第00015-4号申请执行人汤华文,男,1941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汤克银,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汤克利,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淮执字第00015-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汤克利与其妻张清荣共同共有存放在张清荣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现因本院需对该被冻结存款进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汤克利与其妻张清荣共同共有存放在张清荣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剑平审 判 员 万功培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