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利民与被执行人么晗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利民,么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姜利民,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么晗,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姜利民与被执行人么晗因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15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姜利民申请执行依据的是(2009)吉丰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第三项:共同债务26351.48元,原被告各承担13175.74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没有明确的执行依据,其不具有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姜利民依据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姜洪波审判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