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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利民与被执行人么晗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利民,么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姜利民,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么晗,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姜利民与被执行人么晗因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15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姜利民申请执行依据的是(2009)吉丰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第三项:共同债务26351.48元,原被告各承担13175.74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没有明确的执行依据,其不具有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姜利民依据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姜洪波审判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