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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俞某某、俞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与王甲、王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王甲,王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429号原告:俞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某某。被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负责人: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王甲、王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申请对原告俞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冯 丽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尉子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