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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汪明章与汪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明章,汪永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237号原告:汪明章(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405230014),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汪永良(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309201437),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明章与被告汪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明章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永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明章撤回对被告汪永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汪明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次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