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汪明章与汪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明章,汪永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237号原告:汪明章(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405230014),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汪永良(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309201437),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明章与被告汪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明章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永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明章撤回对被告汪永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汪明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次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