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曹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曹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364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甲。被告曹某某。被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起诉。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伟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