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柯花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为与被告衢州市××××村民委员会与衢州市××××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为与被告衢州市××××村民委员会,衢州市××××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衢柯花民初字第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衢州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花园街道溪东埂村。诉讼代表人:洪某某。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衢州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溪××××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溪××××村民委员会的诉讼代表人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起诉称,原告系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溪东埂村第二村民小组村民,自出生一××××在花园街道溪东埂村。1998年9月22日,原告与非农业户口的杨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仍在花园街道溪东埂村生产、生活,并参加村统一办理的合作医疗保险和换届选举工作。2008年3月因性格不合,原告已与杨某某离婚,离婚后继续住在溪东埂村,2010年4月花园街道溪东埂村位于巨化污水渠道边1号地块计70余亩土地被衢州市高某某区征用。2011年4月15日,经村集体民主讨论决定,被告除对被征地农户每亩发放30000元征地补偿费外,另按村在册农业人口数每人平某某放征地款8000元,但却不分给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交涉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责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分配款8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系被告村村民。2、结婚证及离婚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张某某1998年9月22日和非农业户口的杨某某登记结婚,2008年3月18日因感情不合离婚的事实。3、集体资金到户清单一份,证明补偿费是按人均8000元分配的情况。4、合作医疗保险卡一份,证明被告承认原告是其村民,为其办理了保险卡的事实。被告溪××××村民委员会辩称,社员是村经济合作社的组成部分,享有分配该项收益的资格,而村民是没有的。原告张某某是村民,不是社员,且原告系农业户口人员嫁非农业户口人员,没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资格。原告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卡是原告自己出钱的,村里系代办,不能证明原告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村集体资金分配决议规定,原告不应享受分配,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溪××××村民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溪××××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集体资金到户清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只是代办,钱是原告本人出的,本院对该保险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张某某系被告村村民,1998年9月22日,原告与非农业户口的杨某某登记结婚。2008年3月原告与杨某某离婚,婚后仍居住在溪东埂村。2010年4月花园街道溪东埂村位于巨化污水渠道边1号地块计70余亩土地被衢州市政府征收。2011年4月15日,被告村按村在册农业人口数每人平某某放土地征收补偿款8000元,但未分给原告,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如前所述。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原告张某某虽与非农业户口的杨某某结婚,后又离婚,但其户口并未迁出,应认为其具有溪东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溪××××村民委员会支付8000元承包地地征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村集体资金分配决议规定原告不应享受分配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辩解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衢州市××××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款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衢州市××××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志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震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