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翁长生与杨校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长生,杨校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52号原告翁长生。被告杨校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长生诉被告杨校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长生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校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长生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校福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长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菁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