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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翁长生与杨校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长生,杨校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52号原告翁长生。被告杨校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长生诉被告杨校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长生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校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长生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校福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长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菁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