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王甲、王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王甲,王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430号原告:俞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某某。被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负责人: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王甲、王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申请对同一起交通事故的需一并审理的另两案原告赵素红和原告俞培江的人身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冯 丽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尉子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