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执一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陕西誉信达物资有限公司与王保庆、张良岐、杨荣高、陈品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誉信达物资有限公司,王保庆,张良岐,杨荣高,陈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誉信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法定代表人:刘廷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保庆,男,满族。被执行人:张良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荣高,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品生,男,汉族。陕西誉信达物资有限公司与王保庆、张良岐、杨荣高、陈品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誉信达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保庆、张良岐、杨荣高、陈品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保庆、张良岐、杨荣高、陈品生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