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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下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娜与被告许开竹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下民初字第534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10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海云,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杜鹏,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被告许某某,男,1977年8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朱宪章,南京市下关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光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云、杜鹏,被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宪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在与被告结婚登记后,办理婚宴前,原告发现被告仍与前女友有暧昧联系,在被告及其父母的恳求下,原告给了被告改过的机会。婚后被告数年对原告及孩子极其冷淡,漠不关心。在经济上、生活上未能尽到一点责任;并对原告实施家庭冷暴力,夫妻实际分居已达近两年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许某某辩称,原告张某所述并不完全属实,双方之间并没有多大矛盾,感情没有破裂。婚后感情也很融洽,与前女友也只是普通朋友,与原告主要就是生活琐事和经济问题产生矛盾,现在我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会用我的实际行动好好关心她、爱护她,愿意做出努力,改正原告认为做得不足之处的,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某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15日生一女许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而产生矛盾,加之双方均未能妥善处理,影响了夫妻感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双方互执己见,协议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双方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后,处理方法欠妥所致,现被告许某某对自己的过错有所认识,并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应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光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 颖记录员  赵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