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张元秀与黄金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秀,黄金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张元秀,女,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金焰,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黄世腾,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秀与被告黄金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元秀负担。审判员 柯天祥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梅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