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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叠民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卢某与罗某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叠民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桂林漓江大瀑布饭店三楼金葫芦奇石古玩店营业员。被执行人:罗某,桂���市电信局职员。本院在执行卢某诉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叠民执字第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奇审判员  文华审判员  胡玮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