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西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西民初字第27号原告: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周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