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民初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俞秀琴与青岛康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秀琴,青岛康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2216号原告俞秀琴。委托代理人丁志刚。被告青岛康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烟青一级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山序文,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俞秀琴与被告青岛康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康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秀琴撤回对被告青岛康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4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142元,由原告俞秀琴负担。审判长 宋金修审判员 兰振福审判员 毛咏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