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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行非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与梁为葆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梁为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三行非申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芜湖市政务新区A区3楼。法定代表人向继辉,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梁为葆,男,1962年9月4日出生,住芜湖市三山区。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梁为葆不履行芜土执法字(2011)第180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为由,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芜土执法字(2011)第180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芜土执法字(2011)第180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武审 判 员  顾新昌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