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2)长民初字第01395号原告陈某。被告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3月13日以孩子有病,双方私下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