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执行的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某乙应履行的从2010年9月19日至2011年12月18日抚养费共计105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蓝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18日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春碧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