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三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三初字第62号原告孟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9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刚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淑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