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初字第48号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钱新华,男。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新华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师丽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