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4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赵全顺、赵风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赵全顺,赵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490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被执行人赵全顺。被执行人赵风琴。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赵全顺、赵风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文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二年××月××日书记员 苏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