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博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玉林市新桂系贸易有限公司与程燕、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新桂系贸易有限公司,程燕,刘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博民初字第659号原告玉林市新桂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中路金茂大厦1509号。法定代表人李子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家勇,广西纳百顺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甘安能,广西纳百顺律师事务所。被告程燕,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博白县。被告刘东,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林市新桂系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燕、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林市新桂系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新桂系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新桂系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玉林市新桂系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锦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