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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博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玉林市新桂系贸易有限公司与程燕、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新桂系贸易有限公司,程燕,刘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博民初字第659号原告玉林市新桂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中路金茂大厦1509号。法定代表人李子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家勇,广西纳百顺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甘安能,广西纳百顺律师事务所。被告程燕,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博白县。被告刘东,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林市新桂系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燕、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林市新桂系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新桂系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新桂系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玉林市新桂系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锦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