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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丹与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徐乃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徐乃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94号原告陈丹。委托代理人杨波泰,广东瑞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561323。被告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陈劲松。被告徐乃云。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弘卫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