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丹与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徐乃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徐乃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94号原告陈丹。委托代理人杨波泰,广东瑞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561323。被告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陈劲松。被告徐乃云。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弘卫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