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斐斐与宸莹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102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10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斐斐,女。委托代理人刘开忠,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宸莹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莹,行政总裁。委托代理人傅国腾,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斐斐因与被上诉人宸莹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劳初字第3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斐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斐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斐斐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黄斐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黎 奇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慧贞(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