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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吴秀芳、高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秀芳;高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216--1号申请执行人吴秀芳,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高朋,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在执行吴秀芳与被执行人高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于2012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蔺亚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