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君尚琳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君尚琳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四川君尚琳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军,四川君尚琳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丽芬。委托代理人谢光琴。被告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6号。法定代表人景百孚。委托代理人彭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君尚琳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君尚琳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君尚琳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君尚琳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368元,由原告四川君尚琳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