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西尖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心连心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西尖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心连心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55号原告:宁波西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头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顾云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学成,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心连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西尖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心连心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西尖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计148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