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民初字第017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鲁喜才、院晓军诉被告王占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院晓军,鲁喜才,王占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778号原告院晓军,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原告鲁喜才,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高都村2组。被告王占勇,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永丰镇刘家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喜才、院晓军诉被告王占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喜才、院晓军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喜才、院晓军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喜才、院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喜才、院晓军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