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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17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鲁喜才、院晓军诉被告王占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院晓军,鲁喜才,王占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778号原告院晓军,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原告鲁喜才,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高都村2组。被告王占勇,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永丰镇刘家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喜才、院晓军诉被告王占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喜才、院晓军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喜才、院晓军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喜才、院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喜才、院晓军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