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知民初字第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潘凌峰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潘凌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知民初字第025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东亮,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凌峰,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凌峰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新审 判 员 薛 荣人民陪审员 张羽馨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乐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