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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知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江海霞与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霞,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知民初字第145号原告江海霞,女,汉族,1980年11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60481198011261440,住江苏省昆山市柏庐路401号4C-012。委托代理人杨继强,男,汉族,1983年11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70481198311113812,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号。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18号国际贸易中心15楼B1B2座。法定代表人陈沛。委托代理人岳启明、马秦,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职员。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陈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海霞诉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海霞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江海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海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江海霞负担。审 判 长  卢山代理审判员  雒强代理审判员  周晔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