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242-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万少林与深圳市福田区鑫吉美丽纸品包装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242-244号申请人万少林,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申请人杜凤琼,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人王明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鑫吉美丽纸品包装厂,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八卦岭工业区***栋*楼西侧。代表人杜俊杰。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受案号:深福劳仲案字(2012)第277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2729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鑫吉美丽纸品包装厂名下价值4272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黄伟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征兵附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