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平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洪伟、王珍娟等与栾英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伟,王珍娟,孙桂香,孙康,栾英,于善武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平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孙洪伟,男,1948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王珍娟,女,1951年9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召芳,其女。原告孙桂香,女,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孙康,男,1998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孙桂香,其母。被告栾英,女,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于善武,男,25岁,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四原告与被告栾英、于善武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孙洪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诉讼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长 柳孔圣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