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平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洪伟、王珍娟等与栾英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伟,王珍娟,孙桂香,孙康,栾英,于善武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平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孙洪伟,男,1948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王珍娟,女,1951年9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召芳,其女。原告孙桂香,女,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孙康,男,1998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孙桂香,其母。被告栾英,女,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于善武,男,25岁,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四原告与被告栾英、于善武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孙洪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诉讼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长  柳孔圣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