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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三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赵淑慧与王荣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荣忠,赵淑慧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三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忠,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淑慧,农工。上诉人王荣忠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2011)唐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2011)唐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张 海 波代理审判员 夏 春 青代理审判员 孙 乾 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岩(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