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邱咏生与杨贵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384号原告邱咏生。被告杨贵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咏生与被告杨贵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咏生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咏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咏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28元,减半收取1764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34元,由原告邱咏生负担。审 判 长  谢慧明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人民陪审员  肖 萍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晓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