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26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胡仁兵与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六安市帅府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仁兵,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六安市帅府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电力六安农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