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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4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476号原告梁平,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409185437,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安宜镇中港集镇齐心北路19号。委托代理人陈燕,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锦英,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006230029,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轴承厂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与被告朱锦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平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于健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