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东罗浮山药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福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罗浮山药业有限公司,山西福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袁小东2012-3-16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徐添福2012年3月15日拟稿人拟稿单位钟云峰2012年3月13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0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53号裁之一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53号裁之一原告广东罗浮山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广汕公路边岭排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向阳。被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西马路18号。法定代表人闫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罗浮山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罗浮山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公司在大同市商业银行营业部(银行帐号为:8868800101317000153858)的存款人民币7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罗浮山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公司在大同市商业银行营业部(银行帐号为:8868800101317000153858)的存款人民币7万元。从冻结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等。冻结期满十五日前,原告广东罗浮山药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再申请续封,逾期责任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