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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上民初字第321号原告:孟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