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上民初字第321号原告:孟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