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渭根与罗初炳、罗美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渭根,罗初炳,罗美娟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8号原告:胡渭根,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纪先,慈溪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初炳,男,193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罗云峰,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罗初炳之子,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胡萍,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美娟,女,193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胡夏达,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告罗美娟之子,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渭根诉被告罗初炳、罗美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渭根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渭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渭根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