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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魏中贤与闫海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中贤,闫海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魏中贤,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锁信,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海贤,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中贤诉被告闫海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中贤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中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中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中贤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国武代理审判员  王军权代理审判员  马小娜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