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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精科鹏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星印刷有限公司、沈达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精科鹏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星印刷有限公司,沈达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95号原告深圳市精科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3013号第二栋三层308室。法定代表人朱莎。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广东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646817。被告深圳市金星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金星路1号1楼。法定代表人沈达君。委托代理人张志涛,组织机构代码××。被告沈达君。委托代理人许捷,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199110141878。上列原告诉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18元,现减半收取人民币20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弘卫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人民陪审员  杨志文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