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200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田某,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潘某,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城西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集体宿舍。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本次执行申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 宏 枝代理审判员 夏 怀 山代理审判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