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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孙晓东与深圳市邦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东,深圳市邦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93号原告孙晓东,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彭建军,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邦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林明,该司董事长。上列原告诉被告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75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寒(代) 来源: